财政部就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发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8-20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

今年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财政部于2016年初启动了本准则的研究和起草工作,收集近年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案例,分析相关业务类型和会计处理,充分了解实务情况,为准则制定奠定基础。同时,梳理研究相关准则,对分散在我国不同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的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研究了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有关规定,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

据了解,本准则的主要内容为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本准则沿用了现行准则规定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该出售计划需要得到股东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应当已经取得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除满足其他条件外,企业必须在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后才能将相关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这一要求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为严格,主要考虑到根据过去几年的准则执行经验,较为严格且明确的划分条件便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解读准则并严格执行,有利于防范企业利用持有待售类别操纵利润,便于监管机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