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股权小课堂】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五)
时间:2022-09-19
第一、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第三、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第四、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什么是清产核资?
企业应当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需要接受资产评估的资产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