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认定两批!关于开展2022年度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8-17



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室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办发〔2022〕2号),现就开展2022年度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实行理事会(董事会) 决策制和院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建立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引人用人机制;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四)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不低于60万元;

  (五)用于研发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常驻研发人员数量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且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导出的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报表、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四)2021年度科技人员及占比的相关佐证资料;

  (五)资产和科研仪器设备相关佐证资料;

  (六)发展规划与定位相关佐证资料;

  (七)投资方出资及科研项目相关佐证资料;

  (八)管理体制机制相关佐证资料;

  (九)与申报条件要求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申报单位视自身情况提供,材料中的涉密信息请做脱密处理。

  三、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对照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提交至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汇总表(附件2)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太原技术转移促进中心,同时报电子版。

  (三)初步审查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及相关印证材料,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市科技管理部门。

  (四)审定公示

  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必要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经市科技管理部门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太原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太原市科技局网站发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对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产生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保证推荐质量,请各推荐单位按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要求及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确保质量,择优推荐。

  (三)太原区域已获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视同已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五、报送安排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采取常年申报,原则上一年认定两批。本年度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915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本年度不再另行通知。

  各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应按要求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推荐汇总表1份一并报送至市科技局。

  报送地址:太原市创业街42号技术转移大厦一层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服务

  太原市科技局资管科:

  联 系 人:宋世斌  张拾见

  联系电话:2020989

  (二)材料受理及咨询

  太原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联 系 人:杨  远  吴  甜

  联系电话:7036588  13513646499

  (三)组织推荐单位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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